轉【防檢署】為遏制抗生素抗藥性,維持動物生病需要治療時之抗生素有效性,爰應強化獸醫師(佐)處方箋應記載事項,詳如說明,請查照並轉

為遏制抗生素抗藥性,維持動物生病需要治療時之抗生素有效性,爰應強化獸醫師(佐)處方箋應記載事項,詳如

說明,請查照並轉知所屬。

  • 依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《陸生動物衛生法典》第6.10章「於動物醫療以負責任與謹慎之方式使用抗微生物藥物」、《水生動物衛生法典》第6.2章「於水生動物負責任與謹慎使用抗微生物藥物之原則」及「獸醫師(佐)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」(下稱本辦法)第5條規定辦理。

    • 按本辦法第5條規定,獸醫師(佐)處方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:
      • 飼主或畜禽水產養殖業者姓名。
      • 動物種類名稱、年齡、體重及數量。
      • 診斷結果、處方藥之學名或商品名稱、用法、用量及停藥期等注意事項。
      • 開具處方日期及開具處方執業獸醫師(佐)之簽章。
    • 處方箋未依說明二規定記載,則違反本辦法。此外,農民(飼主)與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不得依據該處方箋進行處方藥買賣與使用。
    • 為遏制抗生素抗藥性,使動物醫療相關產業謹慎使用抗生素,以保護抗生素之有效性,故未來將就說明二所提動物數量、用法用量明確定義其實質內容,使獸醫師(佐)實現「專業把關」與「限時限量」使用抗生素;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銷售處方藥之總量等所有遵循;使農民(飼主)知悉抗生素之用藥天數與劑量,且不應擅自停藥,以免發生抗生素抗藥性。
    • 請貴單位惠於1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協助宣導處方箋即日起應記載下列事項,並預計115年1月1日起強制實施,且列為針對畜禽水產養殖業者及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之查核重點。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僅能依據處方箋開立事項供應處方藥品,倘處方箋記載不明確,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予以退件,不得供應處方藥品給農民(飼主),以免違反規定而受罰:
      • 「用法」應包括投藥途徑、劑量、投藥頻度、投藥天數。劑量與投藥天數應明確,不得以範圍表示,無明確之投藥劑量與投藥天數將引發抗生素抗藥性。獸醫師(佐)應依據其專業決定投藥劑量與投藥天數。
        • 投藥途徑:如經飼料口服、經飲水口服、皮下注射、經乳房灌注、藥浴。
        • 劑量:例如0.25 mL/kg,不得以範圍(例如0.25~0.5 mL/kg)表示。
        • 投藥頻度:例如1天2次。
        • 投藥天數:例如5天,不得以範圍(例如3~5天)表示。
      • 「動物數量」:應填寫用藥之動物數量,於同一畜禽水產養殖場之動物,倘非用藥動物,則不得列入計算。
      • 「用量」應依據劑量、用藥之動物數量、投藥頻度、投藥天數,填寫開藥總量。
      • 「停藥期」:非產食動物無須記載停藥期,另就產食動物,即使停藥期為零天,仍應記載。
    • 獸醫師(佐)於處方箋明確記載上述事項,有助於:
      • 保護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所販售之抗生素具有效性,達到永續獲利與經營。
      • 供農民(飼主)依循處方指示,使罹患傳染病動物能獲得有效藥物之治療,縮短病程,減少農民(飼主)之經濟損失。
    • 檢送「獸醫師開立處方箋之指引」1份供參考。
    • 為減少抗生素抗藥性,應以負責任方式使用抗生素,所謂以負責任方式使用(Responsible Use)抗生素即「僅在必要時使用抗生素,並且最大限度地執行預防動物傳染病措施,以減少動物傳染病之發生率」、「儘量不使用抗生素,但在必要時,抗生素必須足量使用 (as little as possible but as much as necessary)。
    • 有關上述說明五獸醫師(佐)處方箋應記載事項與上述說明七處方指引,倘有相關疑義,可以電子郵件或電話向本署承辦人反映,以利本署製作問題與說明(Q&A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