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農委會】預告修正「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四項所定標示方式」第三點

預告修正「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四項所定標示方式」第三點
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
發文字號:農防字第1111472575號

主  旨:預告修正「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四項所定標示方式」第三點。

依  據: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。

公告事項: 

一、修正機關:行政院農業委員會。

二、修正依據: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五項。

三、「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四項所定標示方式」修正草案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(網址:https://www.coa.gov.tw)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(網址:https://www.baphiq.gov.tw)。

四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一)承辦單位: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。
(二)地址: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。
(三)電話:02-3343-6405。
(四)傳真:02-2304-7055。
(五)電子郵件:baphiq@mail.baphiq.gov.tw